荣信文化: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7  荣信文化(30123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31 证券简称:荣信文化 公告编号:2023-063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软件新城天谷八路西安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家数字出版基地南区三栋荣信文化董事会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艺桦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32,98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84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32,98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842%。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48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48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98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98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2,98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98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98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98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98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98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98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姚启明律师、李梦颖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