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沃科技:民生证券关于飞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沃科技”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飞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及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9号)同意注册,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50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470,000股,并于2023年6月15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40,217,391股变更为53,687,391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2,772,99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914%;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40,914,39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086%。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股份数量为697,0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983%。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697,002股,将于2023年12月22日起上市流通。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发行部分釆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697,002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469%,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745%。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97,0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983%。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5,450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 | 限售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份数量(股)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 697,002 | 1.2983 | 697,002 | 0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40,914,393 | 76.2086 | -697,002 | 40,217,391 | 74.9103 |
其中:首发后限售股 | 697,002 | 1.2983 | -697,002 | 0 | 0.00 |
首发前限售股 | 40,217,391 | 74.9103 | 0 | 40,217,391 | 74.9103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2,772,998 | 23.7914 | 697,002 | 13,470,000 | 25.0897 |
三、总股本 | 53,687,391 | 100.0000 | - | 53,687,391 | 100.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对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