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帮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2-26  盛帮股份(301233)公司公告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1388号;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赖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8

人,代表股份31,929,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0348%。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31,904,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986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25,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88%。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400,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77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375,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29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25,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88%。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92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92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92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陈墨律师、许晶迎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