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医疗: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股网  2024-06-18  五洲医疗(301234)公司公告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3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68,00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00元人民币(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27,200,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将按现金股利总额不变的原则,按比例调整每股现金股利金额。

2、利润分配方案其他情况

(1)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2)公司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3)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日期距离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1、权益分派期间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期间为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

2、权益分派方案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

4.00元人民币(含税)。

3、权益分派扣税安排

(1)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600000元。

(2)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

(3)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8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24日

2、除权除息日:2024年6月2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至2024年6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代派现金股利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股利将于2024年6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股东资金账户。

2、自派现金股利

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股利由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6 月 17 日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 6 月 2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公司股东黄凡先生、项炳义先生、张洪瑜先生、邹爱英女士、张樑先生、陈晓如女士、周乐翔先生、柳月叶女士、黄爱珍女士、潘岚岚女士、太湖宏辉医疗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辉医疗”),以及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宏辉医疗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股东吴国英先生、罗结松先生、金辉先生、奚晓清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6.23元每股。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上述股东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25.73元每股。

本次除息后,上述股东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25.33元每股。

七、咨询安排

1、咨询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安徽省太湖经济开发区观音路2号

2、咨询联系人:周女士

3、咨询电话:0556-5129657

4、传真电话:0556-4249999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权益分派时间安排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