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医疗: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五洲医疗 |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腾飞 |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剑云 |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6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上半年度内未列席,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上半年度内未列席,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4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 无 | 不适用 |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及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关于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潘岚岚股份增持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关于潘岚岚增持期间不减持股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3号);2024年5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24〕146号)。保荐机构就监管函件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和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要求,强化持续督导的业务执行能力。 2、2024年上半年度,保荐机构未因该项目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五洲医疗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腾飞 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