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30  华康医疗(301235)公司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文件及材料后,基于客观及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开立保函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平涛先生、胡小艳女为公司开立保函向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是在经营过程中基于实际情况而正常发生的,具有必要性。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开立保函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余亮 齐亮 郭孟焕

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