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1-27  软通动力(30123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36 证券简称:软通动力 公告编号:2023-080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27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1月27日(星期一)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路55号院1号楼北京五矿君澜酒店B1观澜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天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1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72,199,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51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7,227,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91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4,972,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601%。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关于拟购买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190,0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7,156,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关于拟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175,1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18,4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6,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7,141,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0%;反对18,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弃权6,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及相关人士办理与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186,7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3,8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7,152,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3,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一鹏、张闻达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