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http://ddx.gubit.cn  2023-09-20  和顺科技(301237)公司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1)。

(二)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0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9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通航产业园鼎盛路69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范和强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9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6,50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万股的45.62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0,93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万股的38.67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56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万股的6.955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0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万股的0.50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万股的0.5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万股的0.001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范和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以下事项:

1.00《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50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59%;反对1,50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0,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264%;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7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曹鑫阳、王志强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