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分红、转增方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18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8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獐湾路16号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范和强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9,974,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4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9,2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2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14,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74,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14,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5%。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29,967,002 | 99.9736% | 7,900 | 0.0264% | 0 | 0%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967,002 | 99.1897% | 7,900 | 0.8103% | 0 | 0% | 0 | 0% | |||
| 2.00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29,952,602 | 99.9256% | 22,300 | 0.0744% | 0 | 0%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952,602 | 97.7126% | 22,300 | 2.2874% | 0 | 0% | 0 | 0% | |||
上述议案二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曹鑫阳、杨君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