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非存款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非存款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财务公司”)办理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第二条 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进行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国泰财务公司金融服务的有关决策。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金融服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服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工作组由公司财务总监任组长,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
对金融服务风险,公司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条 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国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对国泰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定期或临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公司应认真查阅国泰财务公司相关证件,包括《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充分了解国泰财务公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二)公司应持续关注国泰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况,重点关注国泰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该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要求;
(三)取得并审阅国泰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评估国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1、发生贷款等金融业务前,应取得国泰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2、发生贷款等金融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国泰财务公司的月报、年报,国泰财务公司的年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发生贷款等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国泰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 国泰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一)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二)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出现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等严重支付危机;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工作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要求国泰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进驻国泰财务公司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工作组应敦促财务部门做好金融机构储备,当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工作组组织财务部门暂停与国泰财务公司受风险事项影响的业务,并将业务切换至其他金融机构,保证公司业务正常开展。若国泰财务公司出现的风险事项已消除,经工作组评估后,可恢复与国泰财务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二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