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26  瑞泰新材(301238)公司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符合有关上市地法律及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由公司总裁担任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工作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经营计划、年度预算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会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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