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2月)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包括:
(一)负责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依据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的监督,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情况;
(三)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事前审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的事后沟通;
(四)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的及时披露;
(五)负责对年度报告中需独立董事审核事项的意见发表;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者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
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年度报告中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