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瑞泰新材 |
保荐代表人姓名:康昊昱 | 联系电话:010-60834621 |
保荐代表人姓名:庞雪梅 | 联系电话:010-6083311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根据《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1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4月23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分红新规、股份回购新规、公司法修订情况解读及证监会和交易所 |
审核动态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变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贸易”)发来的通知,获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拟将其所持有的国际贸易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直属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无偿划转事项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均保持不变,仍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际贸易,其对公司的持股情况保持不变;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2023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国际贸易《关于终止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的通知》,告知公司经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决定,鉴于本次无偿划转的条件尚不成熟,出于谨慎 | 不适用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性考虑,决定终止国际贸易100%股权划转事项。公司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事项外,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除部分募投项目存在延期事项,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此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
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 | 不适用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核查资料。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除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水平同比下降系因锂离子电池行业增速放缓且产能大量释放而导致行业竞争加剧导致,除此之外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股份限售承诺
股份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的承诺
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 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未发生变更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 |
责,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8、2023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
南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量钻石”)及相关人员出具《关于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力量钻石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部分募集资金未通过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规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条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9、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
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还存在《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推进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
大事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 |
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康昊昱 | 庞雪梅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