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的董监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
理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监高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监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监高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证券法》,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时,自原预约定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九条 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监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
报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或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监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前款所规定的股票锁定期为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监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
息披露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股票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监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深交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