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9月8日(星期二)14:45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9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9月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9月8日下午3: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5号国泰大厦2号楼4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6、本次股东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9人,代表股份530,956,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0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26,967,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5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4人,代表股份3,989,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4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6人,代表股份5,312,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323,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4人,代表股份3,989,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0%。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23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7%;反对7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5%;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8,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743%;反对7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69%;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8%。
该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122,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0%;反对8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3%;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7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076%;反对8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213%;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0%。
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谢文武、王建东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