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药业:关于注销部分超募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46 证券简称:宏源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9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超募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49,573.52万元投资建设新项目,根据上述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计划,前述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履行后,项目实施主体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投入超募资金(含利息),并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宏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武穴宏源药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万密斋药业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同时将原部分超募资金账户拟进行注销,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25.7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6,286.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9,584.37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14日划至公司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0100013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拟注销超募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本次拟注销的部分超募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用途 | 截止2023年9月25日账户余额(未结息)/元 | 备注 |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 8111501013701078027 | 超募资金 | 0.00 | 结息后,账户余额将转入其他超募资金专户 |
注:上述账户注销的同时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也相应终止。另注销时将有利息收入产生,具体转出金额以实际注销时为准。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武穴宏源药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宏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万密斋药业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截至2023年9月27日专户金额(元) | 资金用途 |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 8111501013501136000 | 86,102,300.00 | 罗田宏源六氟磷酸钠建设项目 |
武穴宏源药业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 8111501013001136002 | 69,010,000.00 | 武穴宏源咪唑及其衍生物建设项目 |
武穴宏源药业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 8111501013201136003 | 138,050,000.00 | 武穴宏源全厂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一期) |
湖北宏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 8111501013501136008 | 54,110,000.00 | 武汉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
湖北万密斋药业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 8111501012101137215 | 148,462,900.00 | 万密斋制剂项目(一期) |
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下属支行,此次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名义签署。
四、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武穴宏源药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宏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万密斋药业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罗田宏源六氟磷酸钠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广化、肖继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湖北宏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武穴宏源药业有限公司、湖北万密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含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武汉研发中心扩建项目、武穴宏源咪唑及其衍生物建设项目、武穴宏源全厂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一期)、万密斋制剂项目(一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广化、肖继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
一、甲方二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