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31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星期一)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经济开发区宏源路6号公司会议中心1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尹国平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06名,持有公司股份246,713,074股(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0,006,8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3,200,0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396,806,800股,下同。),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174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4,94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29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29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65,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0%。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9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74,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10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65,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0%。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246,713,074股,同意245,940,318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868%;反对730,75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62%;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3,101,5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80.0542%;反对730,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8.8618%;弃权4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08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徐青律师、周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