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和《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作废部分已 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批准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
二、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次拟归属的296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拟归属的296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的归属名单。
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354,165 股限制性股票。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9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