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创智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48 证券简称:杰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4-074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88号A座 公司会议室。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董事长孙超先生。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合计115人,代表股份16,60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1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150,657,000股,下同)。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10,8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84%。本次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13人,代表股份数量5,72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30%。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13人,代表股份数量5,72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3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按照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2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86%;反对51,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9%;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5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19%;反对51,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67%;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4%。
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股东以及与持有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2. 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95%;反对51,700股,占0.3114%;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45%;反对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23%;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
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股东以及与持有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