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创智能:证券交易管理制度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有关员工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规范证券交易行为,防范内幕信息交易、 短线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合规 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体系”)的以下 人员(以下统称“受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易于接触到公司重要经营信息的相关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全体员 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门全体员工、董事会办公室全体员工、法务部门全体员工;
(三)公司其他可能因职务或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员工;
(四)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述受管理人员也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 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受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二)受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者受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受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买卖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循本制度关于买卖股份的事先通知和确认、交易信息申报、敏感期限制交 易等有关规定。受管理人员有义务督促前述人员遵守该等规定。
第三条受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受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受管理 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受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深交所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受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股份 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是受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证券交易管理的责任部门(以 下简称“责任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受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证券交易行为, 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立并维护受管理人员证券账户信息档案;
(二)接收、审核受管理人员的证券交易事前申报;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为受管理人员提供可交易时间段;
(四)在窗口期、业绩敏感期等关键节点向受管理人员发送提醒通知;
(五)统一为受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及持股变动信息披露;
(六)发现股份买卖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层报董事 会秘书及董事长;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对受管理人员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持续监督和管理;
(九)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岗位职责。
第二章信息申报和登记管理
第六条受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向责任部门申报其个人及为其持有股 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应申报近亲属的相关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 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相关部门员工在入职后五个工作日内;
(三)现任受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受管理人员在离任或调离相关部门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受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受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责任部门申报所 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 使用。
责任部门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后六个月内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 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责任部门提交减持计划,由责任 部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 性。
第十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通知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第十一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受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 交易日内通知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协助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三章证券交易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受管理人员在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责任部门进行 事前申报备案,提交《证券交易事前申报表》,载明拟交易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申报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
(二)拟交易证券账户信息;
(三)拟交易股份数量、价格区间;
(四)拟交易时间范围;
(五)交易原因及资金或股份来源;
(六)交易前持股数量及预计交易股份数量;
(七)本人及直系亲属是否知悉公司任何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责任部门收到受管理人员的事前申报后,应当进行以下审核:
(一)核查申报时点是否处于禁止交易期间(包括但不限于窗口期、敏感期等);
(二)核查拟交易数量是否超出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可转让额度;
(三)核查申报人是否存在不得减持的情形;
(四)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五)核查拟交易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经责任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责任部门为受管理人员提供具体的可交易时 间段和可交易数量。受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责任部门核定的交易时间段和交易数量 进行证券交易,不得超出核定范围。
如审核发现拟交易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责任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 由,禁止该笔交易。申报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受管理人员应当在核定的时间段内完成交易。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核定 时间段内完成交易的,应当重新向责任部门提交事前申报。
受管理人员完成交易后,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责任部门提交《证券交易完成报 告》,载明实际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成交时间等信息,如涉及需披露情形,由责任 部门统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披露。
第十六条受管理人员拟在特殊情况下(如解决紧急财务承担)买卖公司证券,而 有关交易仅与本制度内部管控要求冲突、不存在窗口期、内幕信息、短线交易、限售
等法定禁止情形的,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由董事会依据证券监 管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审慎处理;对于法律、监管规则明令禁止的证券交易行 为,董事会不得予以豁免或批准。
第四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七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深交所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受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内;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履行职务时接触或者获得的信息未公开前,受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该信息以自己 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公司股份,或者泄漏该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公司股份。禁止买卖期自受管理人员知悉 或参与涉及内幕信息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起,直到有关资料已根据监管要求适当披露为 止。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 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年内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受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证券交易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采取 以下内部违规处理措施:
(一)书面警告:对于初次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责任部门发出书面 警告,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
(二)绩效扣减: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证券交易的,扣减违规当事人当年绩 效工资,具体扣减比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违规情节确定;
(三)通报批评:对于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影响升迁评价:违规交易记录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作为职务晋升、评优 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降职或免职: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降职或免职;
(六)一票否决:对于存在以下严重违规情形的,对违规当事人实行一票否决, 即无论其工作业绩如何,均予以最严厉的处理:
1.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
2.故意从事短线交易被监管部门查实的;
3.在窗口期或敏感期故意违规交易的;
4.违规交易行为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5.违规交易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确系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受管理人员的违规交易行为如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公司将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违规当事人除接受公司上述内部处理外, 还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二)被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书面警示、限制交易、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监管 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责任由违规当事人自行承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 理方案,报公司或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 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 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 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深交所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以 及深交所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中涉及的概念释义:
(一)“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受管理人员名下为准,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 方式,但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另有说明者除外。
(二)“转让”:即主动减持的行为(如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 持的情况。
(三)“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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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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