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高: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51 证券简称:威尔高 公告编号: 2024-031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24)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3,655,440股,每股面值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88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1,969,107.2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0,383,184.6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1,585,922.5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1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当日出具天职业字(2023)第 4541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01)。
公司于2024年4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5月1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额募集资金投资建设年产60万㎡线路板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威尔高电子(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威尔高”)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项目超额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公司、泰国威尔高、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本次确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美元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WELGAO ELECTRONICS (THAILAND) CO., LIMITED(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拉察达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WELGAO ELECTRONICS (THAILAND) CO., LIMITED | 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拉察达分行 | 100000301152473(USD)/100000301152462(THB) | 0 | 威尔高电子(泰国)有限公司年产 60 万㎡线路板项目 |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甲方威尔高电子(泰国)有限公司年产 60 万㎡线路板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文强、帖晓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