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星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52 证券简称:同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0号)同意注册,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1.4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2,9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943.7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6,016.28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19日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5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20号)。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存储 金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中国农业银行新昌县支行 | 19525201046668885 | 21,518.93 | 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杭州银行绍兴新昌支行 | 3306040160000771750 | 10,284.06 | 轻商系统高效换热器产业化项目 |
新昌农商银行城中支行 | 201000336729483 | 18,647.89 | 冷链物流系统环保换热器及智能模块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 575902533210258 | 1,000.00 | 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中国银行新昌支行营业部 | 350682940981 | 7,000.00 | 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合计 | 58,450.88 | -- |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016.28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注2:公司银行账户19525201046668885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新昌县支行”,该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的简称,此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名义签署。
注3:公司银行账户3306040160000771750的开户行为“杭州银行绍兴新昌支行”,该支行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的简称,此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均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名义签署。
注4:公司银行账户201000336729483的开户行为“新昌农商银行城中支行”,该支行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由“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其本身并无加盖公章亦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此次签署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均以“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签署。注5:公司银行账户350682940981的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新昌支行营业部”,该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下属分支机构,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统一管理,其本身并无加盖公章亦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此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1、有关各方:
甲方: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轻商系统高效换热器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或“冷链物流系统环保换热器及智能模块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 年_/ 月_/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秋实、傅毅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10日/2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