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星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同星科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0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股,并于2023年5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2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6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4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止2023年年末的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7.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60,000,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合计转增36,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16,000,000股。2024年5月21日,上述权益分派事项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
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7)。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16,00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涉及股东共计2名,分别是王光明、刘志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王光明、刘志钢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4、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公司董事刘志钢承诺:1、本人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
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4、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适用)。
(二)承诺完成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14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2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1 | 王光明 | 2,900,000 | 2,900,000 | |
2 | 刘志钢 | 2,900,000 | 2,900,000 | 注1 |
合计 | 5,800,000 | 5,800,000 |
注1:刘志钢为公司董事,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900,000股,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不存在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也不存在限售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87,000,000 | 75.0000 | -3,625,000 | 83,375,000 | 71.8750 |
首发前限售股 | 87,000,000 | 75.0000 | -5,800,000 | 81,200,000 | 70.0000 |
高管锁定股 | 0 | 0 | +2,175,000 | 2,175,000 | 1.8750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29,000,000 | 25.0000 | +3,625,000 | 32,625,000 | 28.1250 |
三、总股本 | 116,000,000 | 100.0000 | - | 116,000,000 | 100.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秋实 傅毅清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