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星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52 证券简称:同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9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年9月30日下午14:30
(二)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889号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张良灿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87,405,895股,占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星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4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87,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405,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3,305,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9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405,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9%。
(三)2024年9月1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徐俊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征集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9月2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在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四)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108,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45%;反对92,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3%;弃权5,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0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424%;反对92,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846%;弃权5,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3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6,076,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13%;反对51,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5%;弃权78,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76,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0790%;反对51,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572%;弃权78,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63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073,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22%;反对51,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5%;弃权81,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7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9869%;反对51,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572%;弃权8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55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周剑峰、卢文婷
(三)见证律师认为,同星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