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星科技: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9月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自查期间,有6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并经其本人承诺,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且亦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除上述人员外,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营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自营业务部门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投资策略进行的独立投资行为,相关部门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等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并及时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