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48,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在册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0000元人民币(含税),本年度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日,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则按分配总额不变的方式实施;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分配总额固定不变;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8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在册股东按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4日。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股利将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311 | 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
2 | 08*****773 | 宁波新融化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15日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2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所持公司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股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因此,本次除权除息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亦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366号咨询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电话:028-86238215传真电话:028-86238215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