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数量过半暨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3-030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数量过半
暨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弘甲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汇桥弘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上海弘甲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汇桥弘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桥弘甲”)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和/或自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829,3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0001%)。近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汇桥弘甲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数量过半暨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告知函》,获悉汇桥弘甲在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91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01%,汇桥弘甲此前预披露减持计划的减持数量已过半。且因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10月28日上市流通,汇桥弘甲的持股比例被动降低0.1199%。受上述事项影响,汇桥弘甲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变动超过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占总股本比例(%) |
汇桥弘甲 | 大宗交易 | 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30日 | 63.86 | 91.47 | 1.5001 |
合计 | 91.47 | 1.5001 |
注:①本次减持股份来源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②均价保留两位小数;③从本次减持计划开始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总股本为60,975,000股。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汇桥弘甲 | 合计持有股份 | 450 | 7.38 | 358.53 | 5.88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50 | 7.38 | 358.53 | 5.88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二、股份变动超过1%的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上海弘甲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汇桥弘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168号205室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5月30日 | |||
股票简称 | 普蕊斯 | 股票代码 | 301257 | |
变动类型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A 股、B 股等)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
A 股 | 91.47 | 1.5001 |
A 股 | -- | 被动降低0.1199 | ||
合 计 | 91.47 | 1.6200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因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汇桥弘甲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合计持有股份 | 450 | 7.50 | 358.53 | 5.88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358.53 | 5.88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50 | 7.50 | 0 | 0 |
注:本次变动前(2022年5月17日)总股本为60,000,000股,期间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故本次变动后(2023年5月30日)总股本为60,975,000股。 | ||||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8),汇桥弘甲此次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情形。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 是□ 否?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7.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8.备查文件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
三、本次减持相关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汇桥弘甲已完成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创投减持特别规定》”),并已申请成功且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根据《创投减持特别规定》,汇桥弘甲作为符合《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适用“投资期限已满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1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和/或2%。”
2、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相一致。
4、汇桥弘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其此前所作承诺的情形。
5、汇桥弘甲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6、截至本公告日,汇桥弘甲的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关注其减持计划后续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汇桥弘甲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数量过半暨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告知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