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3-049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价格由17.06元/股调整为16.95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16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2年9月1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9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2年10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由17.06元/股调整为16.95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价格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事由
公司2023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年年度利润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6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需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预留授予价格=17.06-0.108=16.952元/股;
因A股交易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后,实际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预留授予价格=16.95元/股。
因此,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由17.06元/股调整为16.95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因实施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本次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在审阅相关资料后,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益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已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七、上网公告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