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3-052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3年9月12日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8.50万股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6.95元/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现已完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16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
的异议。2022年9月1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9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2年10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年8月30日
2、预留授予数量:18.50万股
3、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60人
4、预留授予价格:16.95元/份。
5、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6、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由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①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任一情形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②条规定任一情形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8%。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④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有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综合评分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绩效系数如下:
等级说明 | 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股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
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1 | 赖小龙 | 中国 | 董事、 董事会秘书 | 59,500 | 5.1293% | 0.0976% |
2 | 常婷 | 中国 | 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 5,000 | 0.4310% | 0.0082% |
3 | 陈霞 | 中国 | 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 5,000 | 0.4310% | 0.0082% |
4 | 王月 | 中国 | 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 5,000 | 0.4310% | 0.0082% |
5 | 宋卫红 | 中国 | 财务总监 | 5,000 | 0.4310% | 0.0082% |
6 | 赵静 | 中国 | 副总经理 | 2,500 | 0.2155% | 0.0041%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54人) | 103,000 | 8.8793% | 0.1689% | |||
合计(60人) | 185,000 | 15.9452% | 0.3034%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2023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年年度利润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6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由17.06元/股调整为16.95元/股。
除以上调整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四、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160号《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止2023年8月31日,本公司收到60位激励对象认购185,000.00股,每股16.95元,实际收到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认购款人民币3,135,750.00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人民币2,950,750.00元,变更后股本为人民币61,160,000.00元。
五、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30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9月12日。
六、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证券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25,176,060 | 41.29% | 185,000 | 25,361,060 | 41.47%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5,798,940 | 58.71% | - | 35,798,940 | 58.53% |
股份总数 | 60,975,000 | 100% | 185,000 | 61,160,000 | 100% |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0,975,000股增加至61,160,000股。赖春宝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授予前,赖春宝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60%的股份,通过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玺泰”)和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新”)控制公司26.71%股份的表决权(其中通过石河子玺泰控制公司18.64%股份的表决权,通过石河子睿新控制公司8.07%股份的表决权),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杨宏伟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赖春宝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39.69%股份的表决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的股份不变,比例变化至39.57%。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每股收益摊薄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按新股本61,160,000股摊薄计算,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1.09元/股(按2022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总股本计算)。
十、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的用途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一、备查文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