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77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77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名单属
实,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为77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39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