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08  普蕊斯(30125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4-003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6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计划自2024年2月7日起6个月内,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均含本数,下同)。

2、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赖春宝先生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2024年2月7日,赖春宝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增持金额为6,544,987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增持主体的增持金额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

公司于近日收到赖春宝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

2、持有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赖春宝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41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8%;赖春宝先生控制的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玺泰”)和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新”)持有公司股份

16,285,4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3%。赖春宝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杨宏伟先生通过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泽盛”)持有公司股份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6%。

赖春宝先生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200,9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7%。

3、赖春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12个月内无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赖春宝先生基于对本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坚定信心,为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赖春宝先生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赖春宝先生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综合考虑市场波动、资金安排等因素,赖春宝先生自2024年2月7日起的6个月内(即2024年2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增持的期间外)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6、增持资金安排:增持资金来源为赖春宝先生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9、本次增持主体承诺:赖春宝先生承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

持计划,并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2024年2月7日,赖春宝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增持金额为6,544,987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本次增持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有股份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赖春宝3,415,5005.58%3,575,5005.85%
石河子玺泰11,364,21018.58%11,364,21018.58%
石河子睿新4,921,2008.05%4,921,2008.05%
石河子睿泽盛4,500,0007.36%4,500,0007.36%
合计24,200,91039.57%24,360,91039.83%

注:1、赖春宝先生系石河子玺泰和石河子睿新的实际控制人,石河子睿泽盛受赖春宝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杨宏伟先生控制。2、本公告中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披露本次增持结果公告;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赖春宝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