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4-09-19  普蕊斯(30125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4-045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9人,实际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1.908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5%。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9月24日。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已按照《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5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1.908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16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2年9月1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9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2年10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预留授予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期为2023年9月12日。因此,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4年9月11日届满,于2024年9月12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经审计,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760,042,604.88元,较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51.11%,满足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除此之外的59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合格,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59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9月24日。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59人

3、解除限售股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1.908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5%。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名单: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赖小龙中国董事、董事会秘书77,35038,67550%
2常婷中国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6,5003,25050%
3陈霞中国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6,5003,25050%
4王月中国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6,5003,25050%
5宋卫红中国财务总监6,5003,25050%
6赵静中国副总经理3,2501,62550%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53人)131,56065,78050%
合计(59人)238,160119,08050%

注:上述数据已剔除离职人员。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表

项目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数量比例增加(股)减少(股)数量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32,466,68340.83%-79,10532,387,57840.73%
高管锁定股4,5000.01%39,97544,4750.06%
首发前限售股31,461,18339.57%--31,461,18339.57%
股权激励限售股1,001,0001.26%-119,080881,9201.1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47,041,31759.17%79,105-47,120,42259.27%
三、股份总数79,508,000100.00%--79,508,000100.00%

注:以上股本变动以当前公司股本情况为基础进行测算,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