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查股网  2025-03-14  普蕊斯(301257)公司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普蕊斯股票代码:301257

信息披露义务人:赖春宝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一):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2-227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二):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5-84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三):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八路21号2020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四):赖小龙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集中竞价)、因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动稀释、作为股权激励对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导致持股比例增加、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签署日期:2025年03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普蕊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普蕊斯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12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3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6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 17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9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1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22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23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4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2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6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7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
公司、上市公司、普蕊斯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赖春宝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赖春宝控制的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赖春宝的一致行动人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赖春宝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赖小龙
石河子玺泰/控股股东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石河子睿新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石河子睿泽盛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铨融上海铨融(上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姓名赖春宝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10103************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最近5年内的主要任职情况2000年3月至今,任江西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2月至今,任赣州市南康区德宝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1年8月至今,任赣州市南康区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南康大酒店负责人;2012年12月至今,任上海金元稀土有限公司监事;2013年4月至今,任上海玺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3年11月至今,任赣州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3年12月至今,任呼伦贝尔豪德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爱怡康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6月至今,任普蕊斯董事长;2016年4月至今,任石河子玺泰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16年5月至今,任上海廉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11月至今,任石河子睿新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年9月至今,任广西爱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1月至今,任深圳市资福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5月至今,任赣州谦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0年3月至今,任铨融上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20年6月至今,任北京厚宝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经理;2022年5月至今,任连云港金康和信药业有限公司董事。

(2)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赖春宝除持有普蕊斯股权外,其他直接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持股 比例注册资本主营业务
1石河子玺泰98%3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
2上海玺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0%1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
3石河子睿新86.29%522.36万元股权投资管理
4赣州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6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
5赣州谦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261.177万元股权投资管理
6铨融(上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8.61%217.8642万元软件开发
7爱怡康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95.50%3000万元通过信息化平台提供糖尿病、高血压疾病管理服务
8江西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57%1000万元建设工程的管理、 监理与造价咨询
9赣州市南康区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南康大酒店\\酒店经营
10赣州蓉江新区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57%50万元建设工程的管理、 监理与造价咨询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一)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名称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玺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赖春宝)
注册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2-227室
营业期限2016年04月11日至2046年04月1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775WN66M
出资额3,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

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职务性别身份证 号码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其他地区的居留权在公司任职情况
赖春宝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10103************中国中国董事长

3、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二)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名称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赖春宝
注册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5-84室
营业期限2015年06月23日至2035年06月2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3287256112
出资额522.36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职务性别身份证号码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其他地区的居留权在公司任职情况
赖春宝执行事务合伙人210103************中国中国董事长

4、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三)

(1)基本信息

名称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宏伟
注册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八路21号20206号
营业期限2020年05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78QEU59T
注册资本2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从事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持股比例(%)
1杨宏伟100

(3)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职务性别身份证号码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其他地区的居留权在公司任职情况
杨宏伟执行董事650205************中国中国董事、总经理

5、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四)

姓名赖小龙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62131************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主要财务状况

1、信息披露人之一致行动人(一)石河子玺泰最近三年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12.312023.12.312024.12.31
资产总额2,023.312,047.633,029.00
负债总额25.47355.161,354.47
所有者权益1,997.841,692.461,674.54
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
营业收入000.48
净利润-0.33-105.37392.32

2、信息披露人之一致行动人(二)石河子睿新最近三年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12.312023.12.312024.12.31
资产总额200.38207.00200.44
负债总额7.1215.8112.31
所有者权益193.26191.19188.13
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
营业收入000.21
净利润-0.0984.54174.59

3、信息披露人之一致行动人(三)石河子睿泽盛最近三年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12.312023.12.312024.12.31
资产总额183.29261.59364.49
负债总额000
所有者权益183.29261.59364.49
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
营业收入000
净利润-2.0878.30102.9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指标的额为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赖春宝,公司控股股东石河子玺泰、股东石河子睿新均系赖春宝控制的企业。赖春宝与杨宏伟、石河子睿泽盛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杨宏伟、石河子睿泽盛在向普蕊斯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或审议相关事项时将与赖春宝采取一致行动,若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均应按照赖春宝的意向行动,该《一致行动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普蕊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36个月届满之日止,杨宏伟及其控制的石河子睿泽盛为赖春宝的一致行动人。

赖春宝与赖小龙系亲兄弟,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通过增持稳定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董事赖小龙作为股权激励对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导致持股数量增加。自上市之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期间,上述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0.33%下降至4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实际控制人赖春宝计划自增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起6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900万元(均含本数)。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赖春宝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次增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是实际控制人赖春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董事赖小龙作为股权激励对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导致持股数量增加。上述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触及5%整数倍(即触及4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自上市之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期间,受上述事项影响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0.33%下降至40.00%,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触及变动5%整数倍(即触及40%)。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权益变动原因变动期间权益变动均价(元/股)权益变动股数(股)权益变动比例(%)
赖春宝增持公司股份2024年2月7日40.91160,0000.2616
增持公司股份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14日30.7754,5000.0686
赖小龙股权激励2023年9月12日16.9559,5000.0973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施股权激励致总股本增加2022年10月28日被动稀释无变化-0.6450
2023年9月12日被动稀释无变化-0.1201
2023年度 权益分派2024年6月5日不适用7,326,123无变化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致总股本减少2025年2月24日被动增加无变化0.0027
合计-0.3347

注1:①均价保留两位小数;②2022年10月28日由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60,000,000股变更为60,975,000股;

③2023年9月12日由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1,160,000股;④2024年6月5日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9,508,000股;⑤2025年2月24日因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9,502,540股。注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月10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该规定发布之前实施的股票交易行为适用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自上市之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变动为-0.4061%,未达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的公告标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24,200,91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40.3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31,801,033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40.0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占当前总股本的比例触及5%整数倍,即触及40%。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持有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持有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赖春宝合计持有股份3,415,5005.694,702,6505.9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208,0000.26
有限售条件股份3,415,5005.694,494,6505.65
石河子玺泰合计持有股份11,364,21018.9414,773,47318.5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11,364,21018.9414,773,47318.58
合计持有股份4,921,2008.206,397,5608.05
石河子睿新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4,921,2008.206,397,5608.05
石河子 睿泽盛合计持有股份4,500,0007.505,850,0007.3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4,500,0007.505,850,0007.36
赖小龙合计持有股份0077,3500.1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19,3380.02
有限售条件股份0058,0120.07
合计合计持有股份24,200,91040.3331,801,03340.0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227,3380.29
有限售条件股份24,200,91040.3331,573,69539.71

注:①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导致上述股东持股数量相应增加,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②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2022年5月17日总股本60,000,000股为基数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2025年3月14日总股本79,502,540股为基数计算。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除仍处于限售期的情形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来源均为赖春宝、赖小龙自有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违规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因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动稀释、公司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形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资金支付,也不涉及资金来源的披露情况。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若上市公司因其战略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暂无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暂无调整计划。若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或者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调整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计划(因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则变化而导致必须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除外)。如果未来12个月内上市公司有相关计划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进行分红政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未来上市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关系。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除以下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公司预计与公司参股子公司铨融(上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铨融上海”)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2024年度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00万元(不含税),2024年度实际发生金额为546.54万元。铨融上海为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公司直接持有其 11.93%的股份,公司董事长赖春宝先生为其实际控制人并担任董事长,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杨宏伟先生担任铨融上海董事,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赖小龙先生担任铨融上海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铨融上海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具有交易的必要性。交易价格参照市场定价,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详见公司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增加新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任何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尽可能避免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和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前提下,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有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在交易时确保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任何有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人之一致行动人(一)石河子玺泰、(二)石河子睿新、(三)石河子睿泽盛最近三年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主要财务状况”。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5、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6、关于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的情况说明;

7、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10、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普蕊斯公司证券部。投资者也可以到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赖春宝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一)(盖章):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玺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赖春宝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二)(盖章):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赖春宝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三)(盖章):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宏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四)(签字):赖小龙

2025年 3 月 14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思南路105号1号楼108室
股票简称普蕊斯股票代码30125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赖春宝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一)名称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一)注册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2-227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二)名称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二)注册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5-84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三)名称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三)注册地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八路21号2020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四)名称赖小龙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四)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因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因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作为股权激励对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导致持股比例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合计持股数量: 24,200,910股 合计持股比例: 40.33%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60,000,000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合计变动数量: 7,600,123股 合计变动比例: 减少0.33% 注:①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总股本为79,502,540股;②合计变动数量包含因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积金转增股数的部分;③因赖春宝通过集中竞价增持股票导致股份增加,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作为股权激励对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导致持股比例增加。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2年10月28日至2025年3月14日 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增持股票导致股份增加、因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动稀释、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作为股权激励对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导致持股比例增加。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除薪酬外不存在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 否 ?

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此页无正文,为《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赖春宝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一)(盖章):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玺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赖春宝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二)(盖章):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赖春宝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三)(盖章):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宏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四)(签字):赖小龙

2025年 3月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