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赖春宝先生计划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900万元(均含本数,下同)。
2、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赖春宝先生的增持计划实施时间已过半。自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4月15日期间,赖春宝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增持金额1,676,802.00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近日收到赖春宝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赖春宝先生基于对本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坚定信心,为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赖春宝先生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900万元。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赖春宝先生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综合考虑市场波动、资金安排等因素,赖春宝先生自2025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增持的期间外)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6、增持资金安排:增持资金来源为赖春宝先生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9、本次增持主体承诺:赖春宝先生承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并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自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4月15日期间,赖春宝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增持金额为1,676,802.00元(不含交易费用)。
2、上述增持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 上述增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赖春宝 | 4,648,150 | 5.85% | 4,702,650 | 5.92% |
石河子玺泰 | 14,773,473 | 18.58% | 14,773,473 | 18.58% |
石河子睿新 | 6,397,560 | 8.05% | 6,397,560 | 8.05% |
石河子睿泽盛 | 5,850,000 | 7.36% | 5,850,000 | 7.36% |
赖小龙 | 77,350 | 0.10% | 77,350 | 0.10% |
合计 | 31,746,533 | 39.93% | 31,801,033 | 40.00% |
注:①赖春宝系石河子玺泰和石河子睿新的实际控制人,杨宏伟及其控制的石河子睿泽盛为赖春宝的一致行动人,赖春宝与赖小龙系兄弟,存在一致行动关系。②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2025年1月14日总股本79,508,000股为基数计算;
③上述增持后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2025年4月15日总股本79,502,540股为基数计算。④本公告中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尚在实施过程中,后续增持可能因计划增持主体增持资金未能及时筹措到位,以及资本市场发生变化或政策要求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完毕的风险。
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赖春宝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告知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