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司股东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新”)和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4,8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694%)、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08%)。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石河子睿新和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份来源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交易均价(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股数占总股本比例(%) |
| 石河子睿新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 集中竞价 | 2026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6日 | 44.64 | 54,800 | 0.0694 |
| 宋卫红 | 股权激励授予 | 集中竞价 | 2026年6月26日 | 44.83 | 600 | 0.0008 |
| 合计 | 55,400 | 0.0701 | ||||
公司股东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注:①均价保留两位小数;②本公告中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石河子睿新 | 合计持有股份 | 6,324,460 | 8.0052 | 6,269,660 | 7.9358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6,324,460 | 8.0052 | 6,269,660 | 7.9358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 宋卫红 | 合计持有股份 | 2,450 | 0.0031 | 1,850 | 0.0023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450 | 0.0031 | 1,850 | 0.0023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二、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相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减持计划股份数量。
、本次减持的石河子睿新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股东石河子睿新和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存在违反其此前所作承诺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石河子睿新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宋卫红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