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莱: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退休离任暨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0  富士莱(30125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58 证券简称:富士莱 公告编号:2023-040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退休离任

暨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副总经理退休离任的情况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王永兴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王永兴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将继续担任公司技术顾问职务,其离任不会对公司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王永兴先生辞任副总经理的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永兴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208,000股,通过苏州市富士莱技术服务发展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股份179,400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8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2.6043%。王永兴先生之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后,王永兴先生所持股份将继续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所作的承诺进行管理。

王永兴先生为公司服务的20多年中,为公司培养了一支高效、全面、经验丰富的技术团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王永兴先生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公司财务总监退休离任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钱桂英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钱桂英女士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离任不会对公司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钱桂英女士辞任财务总监的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钱桂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00,000股,通过苏州市富士莱技术服务发展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股份277,656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77,656股,占公司总股本0.6301%。钱桂英女士之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辞去公司职务后,钱桂英女士所持股份将继续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所作的承诺进行管理。

钱桂英女士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钱桂英女士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三、聘任公司财务总监情况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卞爱进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卞爱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职责的能力。

特此公告。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07月20日

附件:财务总监简历卞爱进先生:1985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南京大学EMBA在读。2008年7月至2010年12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苏州分所高级审计员;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任欧迪餐饮集团证券事务代表;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任苏州创元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4年3月至今,历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卞爱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0.2182%。卞爱进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单位任职。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