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莱: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3-29  富士莱(30125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58 证券简称:富士莱 公告编号:2024-028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2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9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3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新材料产业园海旺路16号

(三)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五)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祥云先生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8,46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772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8,25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545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4年3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68%。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2,32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343%。

4、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5%;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00%;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5%;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00%;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5%;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00%;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5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6%;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5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6%;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5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6%;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东锋、李明佳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