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布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2

http://ddx.gubit.cn  2023-07-14  艾布鲁(301259)公司公告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艾布鲁股票代码:301259

信息披露义务人:富船鼎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88号湘江基金小镇2#栋2层204-63房基金备案编号:SXJ848管理人名称:湖南富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8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富船鼎元2号、鼎元2号富船鼎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公司、公司、艾布鲁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鼎元2号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转让方游建军、廖韬
本协议游建军、廖韬与富船鼎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就本次协议转让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富船鼎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备案编号SXJ848
基金管理人名称湖南富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代码P1072260
管理人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88号湘江基金小镇2#栋2层204-63房
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T2DPH5R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黄亚
管理人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成立日期2021-01-15
管理人经营期限2021-01-15 至 2051-01-14
管理人经营范围基金管理服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管理人股东富船投资控股(珠海)有限公司持股67% 湖南富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职务长期 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黄亚中国4301241990********总经理长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富船鼎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之后,富船鼎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股份7,82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按公司普通股总股本156,000,000 股为基数计算而成,下同),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4日,股东游建军、廖韬共同与湖南富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富船鼎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鼎元2号”)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中游建军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7,71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4%)以每股14.00元的价格转让给鼎元2号。廖韬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1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 以每股14.00元的价格转让给鼎元2号。本次转让完成后,鼎元2号将持有公司7,82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

本次股份变动前后相关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游建军35,355,00022.66%27,641,25017.72%
廖韬110,0000.07%00%
湖南富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船鼎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00%7,823,7505.02%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2023年7月14日在长沙市签署,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转让方1):游建军

甲方2(转让方2):廖韬乙方(受让方):富船鼎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乙方代理人:湖南富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富船鼎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鼎元2号”)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备案号为SXJ848,其管理人为湖南富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富船”)。鼎元2号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艾布鲁股份。各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因鼎元2号并非实体企业,湖南富船作为其代理人在本协议盖章,但并不意味着湖南富船成为本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并基于本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1、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1 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1.2 本协议生效后,协议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1.3 甲方承诺,甲方拟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于实际过户前将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约定或协议双方另行约定外,甲方不得就其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署任何文件,亦不得开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2、标的股份

2.1 标的股份全部为A股普通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2 转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2.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止,如果艾布鲁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双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1)就标的股份因艾布鲁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2)就标的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转让总价款(如下文定义)应当扣除该等已经或者应当向转让方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3)在艾布鲁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

双方同意,双方确认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大写:壹拾肆元整),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09,532,500.00元(大写:壹亿零玖佰伍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转让总价款”),其中甲方1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7,992,500.00元(大写:壹亿零柒佰玖拾玖万贰仟伍佰元整),甲方2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540,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肆万元整)。该价格系参考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确定。

3.2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并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43,813,000.00元(大写:肆仟叁佰捌拾壹万叁仟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中向转让方1支付人民币43,197,000.00元(大写:肆仟叁佰壹拾玖万柒仟元整),向转让方2支付人民币616,000.00元(大写:陆拾壹万陆仟元整。

(2)受让方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65,719,500.00元(大写:陆仟伍佰柒拾壹万玖仟伍佰元整)。其中向转让方1支付人民币64,795,500.00元(大写:陆仟肆佰柒拾玖万伍仟伍佰元整),向转让方2支付人民币924,000.00元(大写:玖拾贰万肆仟元整)。

3.3 以上款项受让方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信

息如下:

转让方1:

户名:游建军银行:6217 ******** 4886账号:浦发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转让方2:

户名:廖韬银行:4340********7997账号:建行南宁市桃源支行

4、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4.1 提交申请。本协议生效且受让方足额支付3.2.(1)所述款项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受让方予以配合。

4.2 过户登记。在取得深交所对符合条件的股份转让申请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向中登深圳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受让方予以协助。

4.3 股东权利义务转移。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转让方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享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5、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5.1 本协议自转让甲方签字捺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5.2 本协议成立后6个月内,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部门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或主管机构不同意、不批准或不推进本次交易,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受让方或转让方均有权在本协议成立后6个月届满后解除本协议,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3 受让方在其递交的受让申请和过户申请等资料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或受让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其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4 本协议经双方协议一致可以变更,发生变更情形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6、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书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的,或承诺与保证存在虚假不实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担保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6.2 任何一方怠于配合,而致使他方义务难以履行的,怠于配合的一方应对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3 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受让方应按协议总价款20%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未生效的,不影响受让方对本条责任的承担。

6.4 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任一笔转让价款的,每延迟一日,应按照受让方应付金额万分之三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仍未按前述约定履行义务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6.5 转让方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起最迟20个工作日内须在中登深圳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并积极协调各方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否则视同转让方违约,转让方应退还受让方已支付款项,如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对应违约责任。如存在非因转让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如受让方不配合或中登深圳分公司办理业务窗口关闭,转让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6.6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如受让方因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存在重大虚假陈述、严重违反承诺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而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因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转让方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为本次股份转让而支出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份转让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持续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的股份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至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富船鼎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湖南富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 年7月 14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富船鼎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名称:湖南富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 年 7月 14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杏康南路 39 号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栋丙类厂房101
股票简称艾布鲁股票代码30125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富船鼎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不适用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比例下降□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A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A股) 变动数量:7,823,750股 变动比例:5.02% 变动后持股数量:7,823,75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5.02%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协议转让权益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富船鼎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湖南富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 7月 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