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博”、“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格力博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4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54.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30.85元,并于2023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36,462.1968万股变更为48,616.1968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寅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8月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上述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5、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6、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7、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公司控股股东GLOBEHOLDINGS(HONGKONG)CO.,LIMITED(以下简称“GHHK”)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8月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公司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4、本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3年4月10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0.85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 ||
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 | 直接 持股 | 间接 持股 | ||||
陈寅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1,823.2632 | 25,559.8466 | 3.7503 | 52.5748 | 2026年2月7日 | 2026年8月7日 |
GHHK | 控股股东 | 25,559.8466 | - | 52.5748 | - | 2026年2月7日 | 2026年8月7日 |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系执行有关规定及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新浩 | 黄建飞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