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关于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3-050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基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和流动周转资金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本数,最终以各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在上述审批的授信额度范围内,公司于近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钟楼支行”)申请不超过4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期限从2023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止,并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
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格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简称“格腾”)、常州维卡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卡”)股东决议,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中国银行钟楼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寅
3、设立日期:2002年7月2日
4、注册资本:48616.1968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1号
6、经营范围:电动工具、手工具、园林工具、空压机、清洗机、发电机组、非道路用车、家用电器配件的制造,销售自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制造;电子产品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7503%
的股份,并通过 Greenworks Holdings Limited、公司控股股东GLOBE HOLDINGS (HONG KONG) CO., LIMITED间接持有公司
52.5748%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56.3251%的股份。
8、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单体,经审计) | 2023年1-3月/2023年3月31日(单体,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5,540,011,944.29 | 9,295,197,950.94 |
负债总额 | 3,898,212,783.40 | 4,126,534,292.39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1,966,331,939.41 | 2,487,038,538.91 |
流动负债总额 | 3,446,689,444.55 | 3,431,691,580.26 |
净资产 | 1,641,799,160.89 | 5,168,663,658.55 |
资产负债率 | 70.36% | 44.39% |
营业收入 | 4,397,268,974.69 | 931,785,396.00 |
利润总额 | 454,581,655.37 | -10,043,923.05 |
净利润 | 411,637,698.18 | -10,048,173.50 |
9、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2、保证人:常州格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常州维卡塑业有限公司
3、债务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3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5、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2023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期间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
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己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6、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63,000万元人民币;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共计10亿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86,096.5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19,283.17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0.8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格腾、维卡与中国银行钟楼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中国银行钟楼支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