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关于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7-23  格力博(30126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4-063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基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和流动周转资金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或等值外币(含本数,最终以各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在上述审批的授信额度范围内,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格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腾”)、常州维卡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卡”)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格腾及维卡此次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公司需在格腾及维卡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格腾及维卡已出具股东决定,同意为公司自2024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形成的最高余额不超过折合人民币14,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二、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寅

3、设立日期:2002年7月2日

4、注册资本:48,925.9543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1号

6、经营范围:电动工具、手工具、园林工具、空压机、清洗机、发电机组、非道路用车、家用电器配件的制造,销售自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制造;电子产品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7、担保方与公司的关系:格腾及维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8、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单体,经审计)2024年1-3月/2024年3月31日(单体,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8,763,366,653.729,200,331,873.38
负债总额3,778,466,615.844,207,586,109.00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671,142,913.081,890,520,375.20
流动负债总额3,112,450,929.193,089,870,539.82
净资产4,984,900,037.884,992,745,764.38
资产负债率43.12%45.73%
营业收入2,601,259,070.43912,752,350.56
利润总额-242,926,836.5517,928,859.63
净利润-167,037,442.3521,359,052.35

9、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保证人:常州格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常州维卡塑业有限公司

3、债务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4、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

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应收款保兑业务的债务发生时间指债权人确认保兑的时间,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的债务发生时间指债权人在商票上签章并记载的保证日期,上述业务的垫款或因此形成的借款系债权人履行保兑/保证业务而发生,因此垫款/借款时间不受上述约定期限的限制。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5、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上述额度内尚未发生实际担保额。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66,6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43,149.69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82%。

五、备查文件

1、格腾、维卡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