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5-028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本次变更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4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54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30.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4,950.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511.24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4,439.66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31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2月1日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61457418_B01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进行如下调整: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调整后的募投项目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
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GREENWORKS (THAI
BINH) COMPANY
LIMITED |
130,430.73
111,197.69
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
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
制造项目
公司 39,702.31
39,702.31
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
公司 44,700.00
44,700.00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
款项目
公司 150,000.00
150,000.00
合计 — 364,833.04
345,600.00
三、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基于对自身发展战略布局及市场情况变化等多方面的考虑,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经审慎研究决定,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除上述变更事项外,本次不涉及募投项目其他变更事项,本次变更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项目名称
增加前 增加后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地点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
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以南、城际铁路以北、规划春江路以东,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3号及65-6号
公司、GREENWORKS(THAI BINH)COMPANYLIMITED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以南、城际铁路以北、规划春江路以东,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3号及65-6号;越南太平省泰瑞县瑞连乡连河泰园区(Green iP-1)C-1区(属于C
地块)
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四、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高效合规使用。
五、需履行的报批或备案程序
(一)境内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将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尽快办理境内发改委、商务厅备案或核准文件及外汇登记手续。
(二)境外审批或备案手续
2021年9月1日,海防子公司取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太平省经济区及工业区管理会核发《投资登记认证》(7607113540),现已分割给太平子公司。
2022年2月16日,海防子公司取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太平省环境资源局核发《土地使用权证》(CS 666789),现已分割给太平子公司。
2024年4月16日,太平子公司取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太平省营业登记室颁发的营业执照。
公司将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尽快办理境外其他备案或核准文件。
六、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变更不会对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相关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
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