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4 月7 日(星期二)13: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4 月7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4 月7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7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3 号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方式召开。
4、召集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寅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格力博(江 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9 人,代表股份366,440,76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1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274,725,79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4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6 人,代表股份91,714,97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760%。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6 人,代表股份931,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7,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5 人,代表股份924,1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2%。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股份计划增加增持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651,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227%;反对6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724%;弃权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54%;反对66,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14%;弃权4,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3%。
关联股东陈寅、GLOBE HOLDINGS (HONG KONG) CO., LIMITED 回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274,718,798 股股份未计入本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陈复安、祁慧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格力博(江 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