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工精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61 证券简称:恒工精密 公告编号:2023-001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7号)同意注册,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21,972,549股,发行价格为36.9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10,787,058.10元,扣除本次支付的含税的承销费人民币71,333,045.37元,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739,454,012.73元,前期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不含税的保荐费为人民币849,056.60元,减除其他与发行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1,930,143.10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0,712,532.5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7月3日出具了《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123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恒工装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工科技”)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资金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用途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行 | 13050164790800002162 | 364,355,001.09 | 流体装备零部件制造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行 | 101934341331 | 175,510,000.00 | 流体装备核心部件扩产项目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复兴支行 | 134663000013000174109 | 63,410,000.00 |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营业部 | 8111801011601105239 | 89,400,000.00 | 偿还有息负债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516901204010555 | 38,912,5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行 | 101214565713 | 0.00 | -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行 | 13050164790800002174 | 0.00 | 流体装备零部件制造项目 |
注:1、序号6募集资金专户设立用途为存储超募资金,将在执行决策审批流程后予以注销;
2、序号7募集资金专户设立主体为恒工科技;
3、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0,712,532.58元,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主要系尚未扣除或置换的发行费用。
近日,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其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复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营业部没有独立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分别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代为签署;账号13050164790800002162和13050164790800002174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恒工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行没有独立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代为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或甲方1)、恒工科技(甲方2)、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乙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甲方1: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2:恒工装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以及尚未置换和支付的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艳伟、宋云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任一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