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工精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工精密”或“公司”)于2023年8月3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4,397.6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4,397.67万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恒工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恒工精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7号)同意注册,恒工精密首次公开发行新股21,972,549股,发行价格为36.9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10,787,058.10元,扣除本次支付的含税的承销费人民币71,333,045.37元,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739,454,012.73元,前期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不含税的保荐费为人民币849,056.60元,减除其他与发行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1,930,143.10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720,712,532.5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7月3日出具了《河
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1232号)。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净额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投资项目 | 投资预算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流体装备零部件制造项目 | 35,348.93 | 35,348.00 | 35,348.00 |
流体装备核心部件扩产项目 | 17,551.93 | 17,551.00 | 17,551.00 |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341.03 | 6,341.00 | 6,341.00 |
补充流动资金 | 4,820.00 | 4,820.00 | 3,891.25 |
偿还有息负债 | 8,940.00 | 8,940.00 | 8,940.00 |
合计 | 73,001.89 | 73,000.00 | 72,071.25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3年7月3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3,873.92万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23,873.9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项目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流体装备零部件制造项目 | 7,596.27 | 7,596.27 |
2 | 流体装备核心部件扩产项目 | 7,337.65 | 7,337.65 |
3 |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 | - |
序号 | 投资项目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5 | 偿还有息负债 | 8,940.00 | 8,940.00 |
合计 | 23,873.92 | 23,873.92 |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3年7月3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523.75万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523.7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保荐及承销费 | 84.91 | 84.91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358.49 | 358.49 |
3 | 律师费用 | 75.47 | 75.47 |
4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4.88 | 4.88 |
合计 | 523.75 | 523.75 |
(三)本次置换募集资金的总体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安排“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23,873.92万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自筹资金为人民币523.75万元,合计置换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4,397.67万元。以上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1270号)。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安排一致,本次拟置换的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同意公司使用24,397.67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和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同意公司使用24,397.67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宜,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
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先期投入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1270号)。鉴证结论为:经审核,我们认为,恒工精密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薛艳伟 宋云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