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环保: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及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为更精准体现公司业务发展方向与市场价值,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推动内部控制制度与外部环境及公司管理需求相适配,华新绿源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3 月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名称由“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新
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将证券简称由“华新环保”变更为“华新
科技”,同时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
英文名称对应变更,证券代码保持不变。
具体方案如下:
拟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公司中文名称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Hwaxin Lvy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Huaxin Resources Technology
Co.,Ltd.
中文证券简称 华新环保 华新科技
证券代码 301265(保持不变)
| 经营范围 | 从事投资活动;企业总部管 理;技术进出口;资源再生 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回 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旧 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货 物进出口:非金属废料和碎 屑加工处理;生产性废旧金 属回收。(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危险废物经营;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处理。(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总 部管理;技术进出口;资源再生 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回收 (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环境保 护专用设备制造;旧货销售;家 用电器销售;货物进出口;非金 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生产性 废旧金属回收。(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 险废物经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二、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变更原因说明
公司始终坚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不断向技术密集型业务领域延伸拓展;以 显著增强的资本实力为保障,坚持技术创新对原有资源回收业务进行高效技术赋 能、持续研发投入落地孵化资源再生新项目。
近年来,公司在原有的电子废弃物拆解、报废机动车拆解、危险废物无害化 处置业务基础上,向下游及高附加值环节延伸,重点布局了有色资源再生、贵金 属资源再生、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半导体核心部件再制造等核心技术领域。
当前,公司主营业务已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服务”升级为以技术创新为核心, 通过物理、化学等科技手段将各类废弃物转化为具有高附加值的再生资源及稀贵 工业原料。
因此,随着公司原有业务链条的发展延伸和新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原有的 “环保”二字已难以准确覆盖公司当前的业务经营实质和战略发展方向。
本次名称变更,旨在使公司名称更贴合公司“科技引领、资源再生”的实际 展业情况,突出公司在资源再生利用技术应用方面的核心竞争优势。变更后的公 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准确反映了公司目前“以科技驱动资源再生”的业务实质,与 公司主营业务及未来发展方向高度匹配。
原经营范围亦无法完整覆盖公司现有业务布局及未来发展方向,本次变更旨 在通过工商登记层面的经营范围调整,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保持一致,为新业务 的持续推进提供合法合规的经营依据,进一步强化市场竞争力与行业影响力。
根据公司未来三年战略规划,公司将继续加大在“城市矿产”开发、新能源 材料回收、存储产品再制造等领域的投入。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华新科技”为公 司未来拓展新兴业务预留了空间。
综上,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准确反映了公司目前“以科技驱动资源 再生”的业务实质,与公司主营业务及未来发展方向高度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 名称及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对照表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由华新绿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91110112795101904A。
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华新绿 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10112795101904A。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新绿源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waxin Lvy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公司注册名称: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Huaxin Resources
Technology Co.,Ltd.
第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 般项目:固体废物治理;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 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总部管
理;技术进出口;资源再生利用技
术研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
废旧金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
造;旧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货
物进出口;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
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除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目:危险废物经营;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
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固体
废物治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总
部管理;技术进出口;资源再生利用技
术研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 金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旧货 销售;家用电器销售;货物进出口;非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生产性废旧
金属回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02,973,182.00 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
股,无其他类型股票。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02,973,182股。公司 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类型
股票。
第二十一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本章程授权董事会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五
司合并; 者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权益所必需。 收购其股份;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第二十八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第四章第 一节标题 股东 股东的一般规定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
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
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 构。
第三十二
条增加第
/
二款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第三十八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四十一
条与第四
十二条之
间增加第 四章第二
节标题,
本章其后
小节序号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顺延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董事的报酬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本作出决议;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议; 担保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九)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述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持股计划; 述关联交易事项; 述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三)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 (十四)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九条所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报酬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七)修改本章程;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项;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九)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述担保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计划;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三)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述关
联交易事项;
大交易事项;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十四)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九条所述重 (十五)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购本公司股份;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第四十六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会表决通过 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 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会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但可以在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 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或实施相关决议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
| | 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 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 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 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 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
| 第四十九 条第三、 四、五、 六款 |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 司进行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同一 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以上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 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 额,适用第一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 |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章程 第五十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以上规定。已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 序。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 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一款的 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
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产负债率超过70%;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
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
前款规定。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股东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第五十五
条第一款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提案。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六十二
条第一款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第七十一
本条删除,其后条目相应修改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
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
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
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
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 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 数。
第八十九
条第二款
第
(二)、 (三)项
第五章标
题 董事会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五章第 一节标题 董事 董事的一般规定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第一百〇 四条第一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款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
十三条第
(九)、 一款第
(十项)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提供担保事 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项标准的公司其他提供担保事项,
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有关提供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提供担保事项标准的
公司其他提供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提供担保议案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
十五条第
三款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子公
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
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
第一百一 十六条第
三、四款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
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
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责任。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
议,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三
十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八
审议。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一百三
十九条第
二款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设副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
第一百四
十七条
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聘。
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理数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
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
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
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任何一种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相
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
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批评; (六)相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第一百五
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制
度的有效运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对异常情形及时 (二)负责组织开展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开展核实,发现违法违规的,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 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
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沟通; 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时,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第一百五
十八条
| 第一百五 十九条 |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 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 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 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
| |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 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 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公 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 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 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1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 |
| 第一百六 十八条第 一款第3点 之(1) | 3、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 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当公司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20%。 | 3、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中期利润分 配除外)、当年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5%、该年度未实现盈利、未来12个月 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 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
| 第一百六 十八条第 一款第4点 | 4、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股 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 | 分配利润的20%。 4、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利润分 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 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 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 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 及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 |
| | 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 经董事会及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 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 发事项。 5、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如因 | 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 因。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 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 正。 |
| 第一百六 十八条第 款第5点 |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 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 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 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 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 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 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 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 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 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 意。 |
| 第一百九 十四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
| |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 不得分配利润。 |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九 十九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 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 十四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事项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证券代码“301265”保持不变。
2、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工商经办人员, 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备案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情况为准。
3、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及发展规划的 需要,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整体利益,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及简称影响公司股价、 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的法律主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 化,公司名称变更前签署的合同、债权债务等不受名称变更的影响,仍将按相关 约定的内容履行。同时,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涉及公司名称的,后续均做相应修 改。
四、备查文件
1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