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1-27  宇邦新材(30126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66 证券简称:宇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3-108债券代码:123224 债券简称:宇邦转债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苇路688号宇邦新材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566,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677%。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6,5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42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66,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3%。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66,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66,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3%。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531,6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6%;反对3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1,6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60%;反对3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565,8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5,8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565,8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5,8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黄昕、周泽群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