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权套期保值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6-25  宇邦新材(301266)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权套期保值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宇邦新材商品期权套期保值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商品期权套期保值审议批准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任一时点投入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期权标的实物交割款项),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同意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人在额度内,审批公司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具体操作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开展的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金额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开展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原因和目的

铜和锡的价格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产品毛利及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前述与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的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旨在借助期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降低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的影响,提升公司经营水平,保障公司健康持续运行。

(二)交易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

的原材料铜,严禁开展以追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

(三)额度及期限

公司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开展中占用的可循环使用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即授权有效期内任一时点都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期权标的实物交割款项),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资金来源

进行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开展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主要为有效规避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但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期权市场存在一定系统性风险,期权行情变动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造成交易损失。

2、资金风险:套期保值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也存在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制平仓的极端情况。

3、权利金损失风险: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当标的资产价格变动与预计变动不一致时,公司可以选择不行权,从而损失权利金。

4、内部控制风险:期权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操作不当或者操作失败的可能,从而带来风险。

5、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6、政策风险:如果衍生品市场以及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带来的风险。

7、流动性风险:如果合约活跃度较低,导致套期保值持仓无法在合适的价位成交,令实际交易结果与方案设计出现较大偏差,从而带来损失。

(二)控制措施

为应对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公司拟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品种必须与公司生产经营中所使用的大宗原材料相匹配,严格控制头寸,持续对套期保值的规模、期限进行优化组合,确保公司的利益。

2、加强对国家及相关管理机构相关政策的把握和理解,及时合理地调整套期保值思路与方案。

3、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按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作。

4、公司制定了《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指导具体业务操作,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套期保值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5、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和列报披露。

五、开展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引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审批权限、操作流程、风险控制、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建立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的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制度。

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合理设置审批层级,明确实际操作中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将组织具有良好素质的人员负责期权业务的交易工作,对相关风险形成有效控制。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不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且计划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保证金规模与自有资金、

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相匹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综上,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主要系借助期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规避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具备与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并配套建立了完善的期权套期保值内控制度和风控机制,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风险总体可控。公司开展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是切实可行的。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任一时点投入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期权标的实物交割款项),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减少因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促进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提升公司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旨在降低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作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其内部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权套期保值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世举 陈 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