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独立审慎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长远发展,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经审议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况。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32,000万元,担保余额3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26%。公司担保全部发生于公司及子公司之间,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担保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是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志强 郑文礼 扈军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