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5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52,8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84,307,454.7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68,492,545.30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0月2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容诚验字[2022]361Z006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总投资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1 | 天津华厦眼科医院项目 | 61,000,000.00 | 61,000,000.00 |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总投资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2 | 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 | 229,638,100.00 | 229,638,100.00 |
3 | 现有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升级项目 | 84,000,000.00 | 84,000,000.00 |
4 | 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 203,868,000.00 | 203,868,000.00 |
5 | 补充运营资金项目 | 200,000,000.00 | 200,000,000.00 |
合 计 | 778,506,100.00 | 778,506,100.00 |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项目名称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 实施主体 | 公司 | 公司、福建眼界科技有限公司 |
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 | 实施主体 | 公司 | 公司、厦门华厦视光中心有限公司 |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实施主体福建眼界科技有限公司及厦门华厦视光中心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效率,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募投项目内完成相关备案、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项目支出等。
(二)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1、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福建眼界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7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路999号之1401;
成立日期:2015年05月18日;
股权结构:福建眼界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科技中介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软件外包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设备销售;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广告制作;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广告发布;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住房租赁;停车场服务;办公设备销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日用百货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文化用品设备出租;日用品出租;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音像制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零售;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呼叫中心;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拟通过建设包括远程会诊系统、数据灾备中心、眼科云PACS平台、云LIS平台、电子病历、云病历系统、网络安全系统升级、集团临床数据决策中心等信息化系统,促进公司更好地掌握下属分院的业务信息数据,并对下属分院的医疗质量情况进行监控。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将更好地满足各分院的运营管理需求,降低管理成本,提升运营效率,从而帮助公司连锁分院网络的迅速扩张。“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总计投资20,386.80万元,其中项目建设投资20,386.80万元,无铺底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内容 | 金额(万元) | 比例 |
1 | 场地装修费 | 110.00 | 1% |
2 | 设备购置费 | 5,356.00 | 26% |
3 | 软件购置费 | 13,950.00 | 68% |
4 | 基本预备费 | 970.80 | 5% |
总计 | 20,386.80 | 100% |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公司决定增加全资子公司福建眼界科技有限公司为“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购买并支付相关建设费用并转让给公司下属分院使用。
(三)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
1、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厦门华厦视光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点: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4号10C室;
成立日期:2016-8-18;
股权结构:厦门华厦视光中心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钟表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灯具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计划在全国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实施区域”)新建200家直营店,建设期2年,拟建设的视光中心主营业务定位为主要提供框架眼镜和隐形眼镜的验配及销售服务、角膜塑形镜的销售服务以及眼视光相关日常维护服务,为公司下属医院医学验光配镜的患者提供更加便捷、可及的销售及维护服务。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公司决定新增全资子公司厦门华厦视光中心有限公司为“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入厦门华厦视光中心有限公司,厦门华厦视光中心有限公司在实施区域内设立分、子公司,再由分、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门店。
厦门华厦视光中心有限公司将按照其持有新设门店股份比例相应投入资金,不存在导致公司股东权益损失的情形。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是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募投项目实
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8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眼界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华厦视光中心有限公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是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沈 俊 赵 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